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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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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公安局

通 知

邯公信安[2008]64号 

关于开展互联网备案及信息网络
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邯郸市计算机网络使用单位:
自1998年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组织开展计算机安全员培训工作以来,累计培训计算机安全员2万余人,在防范、打击网上违法犯罪和预防信息网络安全事故,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信息网络安全工作形势和任务要求的发展变化,2006年5月,公安部、人事部根据《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国人部发〔2005〕73号)精神,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公信安〔2006〕526 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贯彻《通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邯郸市联网单位安全组织和安全员管理办法》的规定,邯郸市公安局决定在全市开展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08年至2010年,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互联网服务和联网使用单位信息网络管理组织负责人、管理和技术人员为重点,开展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过继续教育,使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及时更新法律法规、管理和技术知识,提高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一、互联网备案及继续教育的内容和方式
(一)互联网备案。凡在邯郸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专线用户及开办网站、网页的单位和个人,都需要进行备案,邯郸市市直的用网单位到邯郸市公安局网络监察支队备案,下辖各区县用网单位及网站到当地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备案。上述用户还需登录“邯郸网络警察”网站(网址:)进行电子备案。新接入互联网的上述用户应在网络正式联通后的三十日内备案。
(二)继续教育内容。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以近年来涉及信息安全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家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政策措施、信息安全管理技术发展动态、防范网络攻击、计算机病毒和有害信息传播的管理技术措施为重点,每年结合新出台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以及信息安全管理和技术发展情况,对继续教育内容进行调整。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根据信息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岗位和职责,分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信息网络安全技术、互联网信息内容安全管理和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四类,统一使用由公安部组织编写的培训大纲和教材。
(二)继续教育方式和培训时间。在市局网监支队统一安排下,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或32学时。
(三)培训考试。市公安局每年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下达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培训工作主要在信息网络安全工作领域内进行,考试采用全国统一考试题库,考试合格者,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和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统一颁发《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加注培训类别、培训内容、课时和考试成绩,同时加盖河北省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试专用章。作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登记的凭证,在《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进行记载。
各计算机网络使用单位要把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作为考核内容和人员岗位聘用结合起来。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完成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推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量化打分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是各级公安机关作为对信息网络管理和使用单位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进行监督检查的一项内容。信息网络安全工作领域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积极落实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其职工参加省公安厅、省人事厅计划内的培训,费用可从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四、实施步骤

  1. 准备阶段(即日至2008年4月30)。各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专线用户及开办网站、网页的单位和个人备案工作。
  2. 实施阶段(2008年4月15日至2010年11月30日)。全面开展互联网备案及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总结阶段(2010年12月1日至31日)。对全市互联网备案及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对下一阶段互联网备案及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再部署。

二○○八年三月十日

附:《培训收费及培训地点》
《邯郸市计算机信息网络联网单位备案表》
《互联网联网单位备案登记表》
《邯郸市联网单位安全领导小组和安全员审批表》
《邯郸市联网单位安全组织和安全员管理办法》
培训收费标准及培训地点
河北省科学院阳光培训中心网络安全培训考核收费标准


课程名称

培训费

教材费

考核费(含证书费)

合计收费

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

305

25

75

405

互联网信息内容安全管理

390

30

90

510

互联网络安全管理

470

35

110

615

互联网络安全技术

470

45

110

625

根据冀财规【2001】7号
培训地点
邯郸市阳光培训中心
联系电话:5279355
地址:丛台区展览路与滏西街交叉口市科协院内南三楼
邯郸市计算机信息网络联网单位备案表


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互 联 网

互联网网络名称

 

网络接入时间

 

核心交换机设备

 

核心路由器设备

 

网络概况

服务器数量____________台,互联网接入计算机____________台

IP地址范围

 

出口路由器IP

 

域名服务器IP

 

邮件服务器IP

 

局 域 网

局域网网络名称

 

网络接入时间

 

核心交换机设备

 

核心路由器设备

 

网络概况

服务器数量____________台,联网接入计算机____________台

IP地址范围

 

出口路由器IP

 

域名服务器IP

 

邮件服务器IP

 

 

 

备案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公安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联网单位安全领导小组和安全员审批表


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成员

安全管理小组
组 长

姓 名

 

联系电话

 

现任职务

 

Email地址

 

安全管理小组
副组长

姓 名

 

联系电话

 

现任职务

 

Email地址

 

小组成员

姓 名

 

联系电话

 

所属部门

 

Email地址

 

小组成员

姓 名

 

联系电话

 

所属部门

 

Email地址

 

小组成员

姓 名

 

联系电话

 

所属部门

 

Email地址

 

小组成员

姓 名

 

联系电话

 

所属部门

 

Email地址

 

小组成员

姓 名

 

联系电话

 

所属部门

 

Email地址

 

 

 

安全责任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公安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邯郸市联网单位
安全组织和安全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公共信息网络安全保护工作,落实安全责任制,规范安全组织和安全员的管理,依据公安部《联网单位安全员管理办法(实行)》的规定和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重要领域的联网单位,成立《信息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并指定或挂靠在相关部门,负责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条 安全小组由单位主管领导任组长,保卫、应用部门的领导任副组长,安全员、保卫干部、技术骨干为成员。领导小组由5-7人组成。
第四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一)负责本单位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起草审定系统的《风险分析报告》、《应急处置方案》、《系统审计方案》、《信息备份方案》;(二)组织本系统的信息网络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提出解决方案和改进措施;(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违法案件时,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协助调查;(四)定期召开系统安全形势分析研究会议,向单位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五)负责本单位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六)与本单位信息网络有关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 安全员是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要求联网单位指定的负责本单位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的专职或兼职在编人员。安全员隶属本单位领导,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安全员的职责:(一)带头宣传贯彻信息网络安全方面的方针政策;(二)及时发现、指出或提醒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三)监督并抵制违纪违章操作;(四)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五)清除计算机病毒,报告有关黑客侵入等方面的信息;(六)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和技术取证工作;(七)与信息网络安全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安全员应具备以下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记录;有较强的组织观念和纪律性,具备一定的计算机网络专业技术知识;经过计算机安全员培训,并考试合格,领取《信息网络安全员资格证》。
第八条 安全员每半年向公安机关提供一份本单位信息网络安全状况的综合报告。
第九条 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违法、违纪、违章事件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反映情况。
第十条 安全员可以以多种方式(书面、电话、信函面谈、短信息、电子邮件等)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 在特殊情况下,安全员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反映、报告情况。单位领导要积极支持安全员的工作。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要按照公安部制定的培训大纲和全国统一教材,对安全员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签发《信息网络安全员资格证》,安全员实行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安全员反映的情况要建立档案,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安全员反映的情况要认真落实,妥善处理,必要时做出相应处置。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安全员联系,并指导他们的工作。对安全员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法律法规的教育。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和安全员必须由所在单位填写《联网单位安全领导小组或安全员审批表》,经单位领导同意,公安部门审批后生效。领导小组和安全员发生重大人员变化时,需重新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领导小组和安全员的工作要定期考核,考核情况要入档管理。每年在全市范围内评比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成绩突出的给予立功、嘉奖和奖励。
第十八条 安全员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一)工作积极主动,出色完成本单位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做出贡献的;(二)能够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提供的情报信息,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发挥重要作用的;(三)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在侦查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四)提供其它重要情报信息的。
第十九条 在安全员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取消安全员资格:(一)不履行安全员职责,本单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混乱,经常发生安全事故的;(二)发生安全事故或违法案件故意隐瞒不报的;(三)故意夸大、谎报情况,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的。
第二十条 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违法案件,故意阻拦或对报告人打击报复的单位和个人要通报批评,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邯郸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二○○三年六月八日起实行。

 


主题词:互联网备案 继续教育 培训 通知

邯郸市公安局 2008年3月20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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