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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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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军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按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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