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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申请域名注册的,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域名注册申请表;
(二)本单位介绍信;
(三)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本单位依法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 域名注册申请表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单位名称(包括中文名称、英文和汉语拼音全称及缩写), 单位所在地点, 单位负责人, 域名管理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 承办人,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主、辅域名服务器的机器名和所在地点, 网络地址,机型和操作系统, 拟申请的注册域名、理由和用途, 以及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 申请人的名称要与印章、有关证明文件一致。
第十八条 可以用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等方式提出注册申请,随后在三十日内以其它方式提交第十五条中列出的全部文件, 其申请时间以收到第一次注册申请的日期为准。如在三十日内未收到第十五条中列出的全部文件, 则该次申请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申请人的责任
(一)申请人必须遵守我国对互联网络的有关法规;
(二)申请人对自己选择的域名负责;
(三)申请人应当保证其申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 并且在申请人了解的范围内, 保证其选定的域名的注册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申请人应当保证此域名的注册不是为了任何非法目的;
(四)在申请被批准以后, 申请人就成为该注册域名的管理单位,必须遵照本办法对该域名进行管理和运行。
第四章 域名注册的审批
第二十条 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受理域名注册,不受理域名预留。
第二十一条 若申请注册的域名和提交的文件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域名管理单位应当在收到第十五条所列文件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准注册和开通运行, 并发放域名注册证。
第二十二条 若申请注册的域名或者提交的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域名管理单位应当在收到第十五条所列文件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 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对其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如果逾期不答复或者提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则该次申请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 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权益。任何因这类冲突引起的纠纷, 由申请人自己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当某个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同, 并且注册域名不为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拥有时, 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若未提出异议, 则域名持有方可以继续使用其域名; 若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提出异议,在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之日起, 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为域名持有方保留三十日域名服务, 三十日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 其间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各级域名管理单位无关。
第五章 注册域名的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四条 注册域名可以变更或者注销, 不许转让或者买卖。
第二十五条 申请变更注册域名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应当提交域名注册申请表和第十五条中所列文件, 并且交回原域名注册证。
经域名管理单位核准后, 将原域名注册证加注发还, 并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开通。
第二十六条 申请注销注册域名的, 应当提交域名注册申请表和第十五条中所列文件, 并且交回原域名注册证。
经域名注册单位核准后, 停止该域名的运行, 并且收回域名注册证。
第二十七条 注册域名实行年检制度, 由各级域名管理单位负责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在中国境内接入中国互联网络, 而其注册的顶级域名不是CN的, 必须在CNNIC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