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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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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和促进我国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 加强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 制定本办法。在中国境内注册域名, 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信息办)是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 负责:

  (一)制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设置、分配和管理的政策及办法;
  (二)选择、授权或者撤消顶级和二级域名的管理单位;
  (三)监督、检查各级域名注册服务情况。

  第三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工作委员会,协助国务院信息办管理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

  第四条 在国务院信息办的授权和领导下, CNNIC是CNNIC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根据本办法制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并负责管理和运行中国顶级域名CN。

  第五条 采用逐级授权的方式确定三级以下(含三级)域名的管理单位。各级域名管理单位负责其下级域名的注册。二级域名管理单位必须定期向CNNIC提交三级域名的注册报表。

  第六条 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二章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结构

  第七条 中国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NIC)正式注册并运行的顶级域名是CN。在顶级域名CN下, 采用层次结构设置各级域名。

  第八条 中国互联网络的二级域名分为“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名”两类。

  “类别域名”6个, 分别为:AC-适用于科研机构; COM-适用于工、商、金融等企业; E-DU-适用于教育机构; GOV-适用于政府部门;NET-适用于互联网络、接入网络的信息中心(NIC)和运行中心(NOC); ORG-适用于各种非盈利性的组织。
  “行政区域名”34个, 适用于我国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分别为: BJ-北京市; SH-上海市; TJ-天津市; CQ-重庆市; HE-河北省; SX-山西省; NM-内蒙古自治区; LN-辽宁省; JL-吉林省; HL-黑龙江省; JS-江苏省; ZJ-浙江省; AH-安徽省; FJ-福建省; JX-江西省; SD-山东省; HA-河南省; HB-湖北省; HN-湖南省; GD-广东省; GX-广西壮族自治区;HI-海南省; SC-四川省; GZ-贵州省; YN-云南省; XZ-西藏自治区; SN-陕西省; GS-甘肃省; QH-青海省; NX-宁夏回族自治区; XJ-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TW-台湾; HK-香港; MO-澳门。
 
  第九条 二级域名的增设、撤消、更名, 由CNNIC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 经国务院信息办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 三级域名的命名原则
  (一)三级域名用字母(A-Z,a-z, 大小写等价)、数字(0-9)和连接符(-)组成, 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连接, 三级域名长度不得超过20个字符;
  (二)如无特殊原因, 建议采用申请人的英文名(或者缩写)或者汉语拼音名(或者缩写)作为三级域名, 以保持域名的清晰性和简洁性。

  第十一条 三级以下(含三级)域名命名的限制原则

  (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批准, 不得使用含有“CHINA”、“CHINESE”、“CN”、“NATIONAL”等字样的域名;
  (二)不得使用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名称、外国地名、国际组织名称;
  (三)未经各级地方政府批准, 不得使用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划名称的全称或者缩写;
  (四)不得使用行业名称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
  (五)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
  (六)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

  第三章 域名注册的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选择上一级域名的权利。在“类别域名”下申请域名的单位, 应当根据其单位的性质在相应的二级域名下申请注册域名。
 
  第十三条 申请域名注册的, 必须向上一级域名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域名注册的, 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申请注册的域名符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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