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法律法规">"正文
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浏览次数:

第一条 要加强对计算机操作人员的保密教育,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和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特别要重视对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知识的学习和贯彻落实。

第二条 现有计算机网络系统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199414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199619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保发〔19981号)、《山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199888号令)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确保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防止网络泄密。

第三条 要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安全保护、安全操作、安全检查制度,明确职责,确保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 局机关内部办公业务网(包括政府内网、财务专网),要加强管理,入网口令、地址、参数等要严格保密;当可能扩散时,应立即更换;严禁接入国际互联网,不得进行涉密公文的处理;接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技术措施,严防病毒和黑客攻击。

第五条 各用户严禁将各类涉密文件、敏感信息、领导个人资料及其它涉密信息存储在联网微机中;确需保存的,应保存在专用磁盘中,并将磁盘放置在安全保密的地方;存有保密资料的磁盘严禁一盘多用、交叉使用。

第六条 计算机网络系统要安装必要的计算机防病毒软件,并定期升级,严防计算机病毒的侵入,与网络相联的微机禁止使用未经检查杀毒的软盘、软件,严禁运行游戏软件。

第七条 各用户统一配发的各种应用软件,要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不得擅自转让给其他单位。

第八条 要建立健全上网信息审查把关制度,对上网信息要逐条审查,凡是标明密级或内部资源的信息,一律不得上网发布。对由于审查把关不严格,造成网上泄密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要加强对网络传输信息的管理,所有与国际互联网连接计算机信息网络不得传输涉密公文、信息等。

第十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