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
浏览次数:
一、备案对象: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信息服务单位、联网单位以及使用固定IP地址的个人用户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对不按规定履行备案义务,将由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予以警告、罚款、停机整顿等处罚。
三、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介绍信
2、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备案表》 (右上角下载)
四、备案程序
网上下载打印填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备案表》一式两份,署名盖章与其它所需提供的材料一起提交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科。
注:接入服务单位(ISP)指:电信、联通、铁通、吉通、网通、移动等提供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运营商。
信息服务单位(ICP)指:各类政府、企业、公司、商业、个人网站、网页。
联网单位指:通过互联网运营商提供的接入服务,进行互联网联网的单位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