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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河北省境内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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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类。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又分为《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审批。河北省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河北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审批。
一、增值电信业务分类:
(一)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1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2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3
、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4
、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
(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1
、存储转发类业务。
2
、呼叫中心业务。
3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4
、信息服务(CP)业务。
信息服务业务包括电话信息服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ICP)、短信息服务业务等。河北省内申请信息服务业务时,电话信息服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ICP)、短信息服务业务须分别单独提交申请。
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VSAT通信业务、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含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和无线数据传送业务)、用户驻地网业务、网络托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ICP)分类 
经营性ICP,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有偿提供信息具体包括:ICP以营利为目的而向用户提供收费信息(即互联网用户须事先或事后向ICP交纳一定费用才能通过互联网浏览或下载的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信息)以及收费短信息(即互联网用户须事先或事后向ICP交纳一定的费用才能通过互联网向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终端发送的、可供其浏览或下载的文字、铃声、图片等信息)等经营活动;网页制作服务是指ICP以赢利为目的、事先或事后收取用户一定费用后,按照用户要求为其制作网页并在网站上予以发布的经营活动。
非经营性ICP,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其行为不涉及上述有偿提供信息、网页制作等经营行为的,均属于非经营性ICP
另外,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同时,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属电子公告服务,开展此项业务,须另提出专项申请或备案。
二、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仅在河北省境内开办增值电信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申请在河北省境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单位,应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
、其注册资本最低限为100万元人民币;
3
、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4
、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5
、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6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能力
7
、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8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填写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附件一),要求一式两份。
注意事项:
1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证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将取得审核同意的材料复印件提交我局。前置审批主管部门如下:
新闻: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公室
出版:河北省新闻出版局
教育:河北省教育厅
医疗保健:河北省卫生厅
药品、医疗器械: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除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外,还应到www.miibeian.gov.cn网站注册网站资料。注册成功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许可证编号,并在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同时,将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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